闽价费〔2007〕182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我省民办高等院校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意见的函》(闽教财[2007]44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规定以及厦门华厦职业学院办学的具体情况,经研究,现就厦门华厦职业学院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学费标准:
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为7200元/生.学年;电子商务、保险实务、计算机应用与技术、应用电子技术、通信技术、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商务英语、电气自动化、物流管理、会计与统计核算、会计、计算机网络技术,金融管理与实务、财务管理、报关与国际货运、机电一体化、汽车电子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7500元/生.学年。
二、住宿费标准:
校内女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1000元/生.学年,男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900元/生.学年,每套公寓居住人数不超过8人;曾厝桉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1100元/生.学年,每套公寓居住人数不超过7人。
学生公寓其他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74号)执行。
以上收费标准从2007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开始执行。厦门华厦职业学院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及时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