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厦门华厦职业技术学院集美新校区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发表时间:2010/07/16 16:31 财务处 点击:[]


                            闽价费〔2008〕354号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厦门华厦职业学院集美新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函》(闽教财[2008]127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教育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价[2006]费154号)规定以及厦门华厦职业学院集美新校区学生公寓的具体情况,经研究,核定厦门华厦职业学院集美新校区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为1200元/生.学年,每套公寓居住人数不超过6人。
以上收费标准从2008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厦门华厦职业学院要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74号)有关规定,规范收费行为,及时到当地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手续,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上一条: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厦门华厦职业学院2009年新增专业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