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费、住宿费退费政策及程序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4/09/13 14:25  点击:[]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

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厦门华厦学院收费管理办法华厦政字〔2022〕107号现对我校学费、住宿费退费政策及程序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费政策

一)学生注册缴费后,因故转学、退学、休学以及其他原因终止学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清退:

1)缴费后未入读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90%予以清退;

2)缴费后入读未满一个月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80%予以清退;

3)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月至一个学期(含读完一个学期,学期结束时间以学校放假日期为准)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收费标准的50%予以清退;

4)缴费后入读超过一个学期的,学年的学费和住宿费不予清退(学生必须在寒假离校前以书面形式正式提出退学申请,寒假后提出申请的视为入读超过一个学期)。

二)当年新录取的学生,因服兵役、因病或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且当年未入读的,已缴费的给予全额退费。

三)学生提出退学的,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生退费时间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开学时间从正式上课(含教学计划内的军训课程)之日起算。

二、退费程序

一)学生办理离校手续:

学生因故转学、退学、休学以及其他原因申请离校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离校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办理离校手续。

(二)教务处填写退费报销审批单:

学生在办理好以上手续后,涉及退费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本人银行卡、原缴费的有关票据(电子票据除外),由教务处根据学生提出申请之日,按退费相关规定填写报销审批单

(三)财务处退费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财务处根据教务处填写的报销审批单按退费相关规定及缴费情况进行复核。确认退费金额并经过审批后将退款经由学校账户转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财务处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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